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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师报考研究生的规定  

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全面提高教师队伍业务素质,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教师攻读研究生,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,特作如下规定:

一、报考条件

1、报考研究生必须参加工作满四周年(招聘合同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;特殊要求的除外)以上的正式职工。如已由学校资助参加“五大”学习,并取得相应学历满两年后才允许报名。

2、报考在职研究生须个人申请,本部门进行民主推荐,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及学校工作需要进行审批,批准后方可参加报考。每年批准报考脱产学习在职研究生的人数为具有教师专业职务(含实验教师)数的5%

3、报考统招研究生的人员须个人申请,学校批准后方可报名并参加考试,最多允许报名参加三次考试。

二、经学校批准后考取人员待遇及相关手续办理

(一)、统招研究生

1、学校为其办理正常升学手续;

2、待遇截止日期为按录取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之日。

(二)、在职硕士研究生

1、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正常发工资、福利;

2、取得硕士学位后,学校报销课程考试费和学位申请费(或培训费)的60%,其它费用自理;

3、毕业后最少为学校服务4年(须与学校签协议)。

三、违规处理

1、在职硕士研究生,毕业后未能为学校服务满4年而要求离开学校时,须交回学校报销的全部费用和脱产学习期间所领的工资、福利

3、对未经学校批准,报名参加统招(或在职)研究生考试的职工,学校将以组织名义致信招生机构和录取学校,建议取消报名录取资格;已经录取的,学校将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。

4、对未经学校批准,报名参加考试所取得的研究生学历、学位学校不予承认。

5、不得以报考研究生为理由要求调整工作任务,不得拒绝接受新的工作任务。
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此前经学校批准的报考人员仍执行原待遇;原学校关于职工报考研究生的几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。

 

山东省机电学校

二○○三年五月二十七日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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